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 - 職工可自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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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可自行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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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可自行提出申請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並在職工發生工傷後30日內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義務。然而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怠於履行該義務,不在30日內為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這時,職工應該如何維權呢?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用人單位不予申請工傷認定時,職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規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行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該1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一旦超過則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同時,本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律師認為,有些單位為了避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職工發生工傷時不予申請工傷認定,法律針對此種情形作了專門規定,即如果單位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且用人單位要為自己怠於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為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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