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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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時,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可以計算,主要由兩種方法: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2、參照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一個人的標準支付。

二、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享受生活護理費。

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這5項確定護理依賴程度。

1、上述五項均需要護理的,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三、工傷護理費誰付

評殘前,所在單位;評殘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一)護理人員有收人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

(二)護理人員無收人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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