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工傷鑑定怎麼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勞動法規定的工傷鑑定怎麼辦理?

工傷鑑定程序並不是自己啟動的,而是需要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後,才有可能啟動該程序。那麼,你知道工傷鑑定怎麼辦理嗎?其實也就是如何申請工傷鑑定?本站為您解答。

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審查後,向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鑑定表,並提交原始資料→調查→組織醫療鑑定→定級、發文。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 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衞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説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包括定期複查鑑定和處理爭議的複查鑑定。一是,第13條有“定期複查傷殘狀況”的規定,主要是鑑定結論以醫療期滿本次致殘結局為依據,而殘情有合併症的還要進一步治療,有一些殘情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加重,對此,進行定期複查並做出等級變更結論是必要的,這有利於職工和企業。目前定期複查的期限暫由各地規定。二是職工對本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問題,按照第57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複查,複查鑑定後還有疑義的,可以申請上一級勞鑑會重新鑑定,省級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當然不意味着省級結論永久不變,到定期複查時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變更。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工傷鑑定的結果關係着對工傷職工的賠償問題,因此各位在申請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一定不能大意。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但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更多工傷鑑定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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