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鑑定的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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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鑑定的時間限制嗎?

勞動者如果在上班期間發生意外情況導致人體受到損傷的,會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後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就可以針對人體受到的損傷申請工傷鑑定了。那上海工傷鑑定的時間限制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上海工傷鑑定的時間限制嗎?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僅僅指明在“傷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沒有規定特別明確的時間。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傷鑑定申請的時間規定為在工傷勞動者傷情穩定之後,並沒有限制一定的時間。不過勞動者們應注意的是,工傷鑑定申請時間越早對自己越有利,如果超過時間太久有可能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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