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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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嗎?

在我國可能有相關經驗的勞動者都知道存在着發生工傷之後,存在着兩個環節,第一個就是工傷認定,第二個就是工傷的傷殘等級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環節需要逐步的進行,很多勞動者是比較困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後在做傷殘鑑定嗎?

再根據法律規定在工傷認定之後是可以做傷殘鑑定的,當然,傷殘認定,也並不是必須要做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超過一年未申請的,則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時間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者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但是,工傷認定早一點做比較好,那樣可以使工傷者的權益,早日得到保障。

實際上工傷認定之後是可以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的,但是這一個環節,並不是必須的,也可以不做傷殘等級鑑定,這家法律上也有着規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工傷認定的一些具體時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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