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21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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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21概念是什麼?

一、甘肅工傷傷殘鑑定標準概念是什麼?

概念是: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工傷鑑定是指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鑑定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下面是工傷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工傷鑑定的標準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多的,一共分為一到十級,根據傷者傷情的不同,經過一系列的檢查以及專家的判斷,最終確定傷殘的等級。傷殘等級的不同,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項目以及賠償金額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工傷鑑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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