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的附加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東營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的附加材料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受僱傭給甲方工作時,由於各種內外界的因素而受到傷害,並對今後生活工作造成了不同的影響。工傷強調是在提供勞動之時,並要求相關勞動者進行工傷鑑定。在東營進行工傷鑑定申請與其他市區一樣,需要提交各項與本人和僱傭甲方有關的資料文檔。那麼東營工傷鑑定申請書究竟需要什麼附加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存在人事關係、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

1、人事關係包括:公務員登記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等原件、複印件以及單位出具的證明。

2、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原件、複印件,其中屬勞務派遣的還應提交勞務派遣協議。

3、事實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或其它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人事關係有效材料。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人事關係存在爭議,或者勞動者無法提供事實勞動、人事關係有效證明,致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難以確定其勞動、人事關係的,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證據。

(四)兩人以上現場證明人或瞭解事故情況人員的證言,能説明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關係,如實陳述所知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五)《東營市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工傷申請公示情況反饋表》(個人申請可不提供)和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覆等有關材料。

(六)用人單位主體信息。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提交登記證書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複印件;系企業、個體工商户的,提交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七)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供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當日出勤情況,説明因何種工作原因。

3、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供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當日出勤情況,説明從事何種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及與工作的關聯性。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調解書等結論性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説明職工本職工作崗位地點及因工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路線,出具因工外出證明材料(如派工單、會議通知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結論。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説明職工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證明、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結論。

9、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10、對受傷害部位有爭議的,提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關於疾病與工傷因果關係的鑑定結論。

(八)用人單位或受傷害職工等調查取得的照片、視頻、書證、物證等其它證據材料。

(九)認定機構根據個案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綜上所述,東營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的附加材料較多且複雜,並要求申請人誠實守信,不做虛假信息。其中包括受到工傷的勞動者的個人身份證明與保障卡項;還要提交能夠證明該勞動者與僱傭方之間關係的各項證明。若是有其他諸如搶救無效死亡或者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應另加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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