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對於我國各省的公民來説,當地最具權威的相關部門一般都在省會,當地行政機關肯定也是以省會作為最高領導的,自然省會的社保機構對下屬統一性質單位是具有管理權力的。有些市民對本地做的工傷鑑定結論存在爭議,然後申請重新鑑定成功由省級相關部門下達了鑑定書以後,可是依然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意。

一、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二、工傷傷殘鑑定時間怎麼確定?

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後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三、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多少錢?

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於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為受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所墊付的鑑定費可要求用人單位核銷。 收費標準為省級每人次200元;市級180元;縣級150元。

如果本身就屬於省會,在省會的同一機構內也有上下主管單位的,更高一級的鑑定機構會重新出具鑑定結果,而我國工傷鑑定的結論以第二次為最終結果,所以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意這只是當事人自己的感覺,省級第二次出具的工傷鑑定結論證明事實就是如此的,當事人不服不過也就是認為不符合自己的預想,但工傷鑑定就是要以事實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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