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對工傷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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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對工傷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一、職工對工傷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傷殘鑑定時間怎麼確定?

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後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三、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多少錢?

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於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為受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所墊付的鑑定費可要求用人單位核銷。 收費標準為省級每人次200元;市級180元;縣級150元。

四、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

1、《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發生工傷後首次就診病歷、與該次工傷相關的住院資料及其後所有門診病歷;

3、首次及其後複查的各項影像學檢查(如X光、CT、MRI等)報告單;

4、受傷部位存在疤痕、缺損、畸形的,須提供受傷部位的彩色照片;

由此可見,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是有合法的救濟途徑的,而且,重新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地點等這些在第一次出具的鑑定報告書上都寫的很清楚的。並且,員工需要理智的認識到,第二次傷殘鑑定的結論和第一次不一定就會大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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