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勞動者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工傷鑑定結果關係着工傷職工按照什麼樣的標準來獲得工傷賠償,是一個很重要的鑑定結論。對於工傷鑑定結果,勞動者可以表示不服。那麼在不服之後又該怎麼辦呢?這才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下。

勞動者對於工傷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一下兩種做法: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工傷職工要是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話,不能提起 行政訴訟,而只能向鑑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與此同時大家還要注意,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就是最終的鑑定結果,即使當事人對此結果還是不服,那麼也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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