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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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辦

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辦 第2張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但在收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沒有提起再次鑑定的申請,或者當事人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最終效力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在民事訴訟中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予駁回或不予受理

這是因為,對勞動能力的鑑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進行。當事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鑑定,但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要求重新鑑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進行中因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則民事訴訟應當中止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後,再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

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辦 第3張

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民事訴訟應恢復進行。假若行政訴訟撤銷或者否定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並組織或者指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民事訴訟則應等待新的鑑定結論出現後,再恢復民事訴訟。

每個人選擇解決矛盾的途徑都不一樣,但是小編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遇到糾紛千萬不可意氣用事,凡是總會有好的解決辦法。要是遇到什麼不能解決的法律糾紛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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