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出院多久可以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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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出院多久可以做鑑定?

工傷出院多久可以做鑑定

工傷出院後做鑑定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做工傷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1、申請部門不同。

根據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認定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請;而勞動能力鑑定則是該向當地勞動保障、人事、衞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申請。

2、審查程序不同。

在發生工傷後,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後30天內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會根據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醫療工傷診斷書、企業工傷報告等資料,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而勞動能力鑑定行為則是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以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也可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法律效力不同。

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後被駁回的,工傷認定結論即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證明力;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在被司法機關採信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對當事人無影響。

4、法律後果不同。

工傷認定結論一經作出,如果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就可以享受報銷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還可領取工傷津貼;而勞動能力鑑定主要是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如果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則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卹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病情不穩定的情況下,院方肯定也不會讓職工出院的,所以出院以後職工就應該開始準備工傷鑑定,做工傷鑑定需要遞交工傷認定書,醫院的各項診斷報告,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材料。如果工傷鑑定的結論沒有被評上傷殘級別,肯定沒有傷殘賠償金等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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