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傷傷殘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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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傷傷殘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由誰來提出工傷鑑定的申請,由誰來進行認定,這些在我們國家勞動法當中都是有明確規定的,現在對工傷鑑定的手續都是越來越健全,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利益,我國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廣大勞動者能切實的維護好自己的利益,針對工傷鑑定,小編為大家舉了一個蘇州工傷傷殘鑑定的例子,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一、提出工傷認定

⑴提出的程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提交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

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④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協助勞動部門調查與鑑定

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⑵勞動能力的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據《工傷處理條例》26條重新申請鑑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⑶職業病的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41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根據衞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第19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蘇州工傷傷殘鑑定的相關資料,其實隨着我們法律依據方面的越來越完善化,人們的很多利益都得到了保障,不像以前,利益受到了侵犯不知道如何去維護,但是,小編還是要在此提醒大家,不管是在上班還是在休息的時候都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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