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工傷鑑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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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工傷鑑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職工在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額工作任務中受傷的,在確定屬於工傷以後,就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主要是確定傷殘情況的程序。如果職工受傷的地方和工作的地方不一樣的,就需要進行異地工傷鑑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異地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

異地工傷鑑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可委託律師代為調取)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職工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訴訟,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應材料。(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兩名以上證人證實)

四、在工作時間的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另外,適當提供上下班的證明,住所地證明如房證、租房協議等)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提供病歷檔案、診斷書或病情介紹書)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對於職工進行異地工傷鑑定的,不僅要了解需要哪些材料還需要了解有關鑑定的部門的規定,這樣才能保障鑑定的順利進行。對於工傷鑑定,職工瞭解法律的基本規定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及時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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