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鑑定工傷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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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鑑定工傷提供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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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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