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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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
勞動者主張協議約定的標準低於法定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補差的,應告知其就協議的效力另行起訴。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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