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訴詹XX、馮XX、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4.62K



原告郭XX(曾用名:郭XX)。

郭XX訴詹XX、馮XX、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韓信德,廣西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詹XX。


被告馮XX。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平南縣XX。


負責人覃X,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貴港市金港大道XX。


負責人龍XX,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XX公司與被告中國XX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韋XX,XXX律師。


原告郭XX與被告詹XX、馮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仲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的委託代理人韓信德,被告詹XX、馮XX,被告XX公司以及XX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訴稱,2011年4月28日17時55分,何XX駕駛兩輪摩托車與被告詹XX駕駛被告馮XX所有的桂R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何XX、郭XX、何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平南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何XX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詹XX負次要責任,郭XX、何XX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被送往平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5494元。事故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醫療費54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誤工費532.40元、護理費532.40元,合計6998.8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XX公司及被告XX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詹XX、馮XX連帶賠償給原告。


原告為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身份證一份,證實原告身份及其訴訟主體資格;2、平公交事認字2011E0408號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原、被告之間發生事故的經過情況和各人在事故中的責任;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一份,證實桂RXXX號車在中國XX公司投有強制險;4、平南縣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病歷副頁各一份,證實原告受傷的治療情況;5、平南縣人民醫院明細賬目表一份,證實原告治療花費情況。


被告詹XX、馮XX辯稱,一、桂R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XX公司投保了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兩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二、詹XX、馮XX已為原告墊付了5983.99元醫療費。


被告詹XX、馮XX為其辯解提供的證據有:1、平南縣人民醫院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收據、赤馬衞生院門診收費收據各一份,證實被告詹XX、馮XX方為原告支付醫療費5983.99元;2、中國XX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單(抄件)No:PDAA201XXXX0200T00233一份,證實桂RXXX號車投保有第三者商業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


被告XX公司、XX公司共同辯稱,一、桂RXXX號車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XX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商業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本案沒有免責情形,因此,兩被告保險公司願意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二、根據原告提供的疾病證明書、病歷副頁以及住院明細賬目表,原告的住院天數為10天;三、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XX公司以及XX公司為其辯解提供的證據有:1、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證實交強險保險責任及限額;2、強制保險條款,證實交強險賠付範疇。


經審理查明,被告詹XX、馮XX、XX公司、XX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無異議;原告郭XX、被告XX公司以及XX公司對被告詹XX、馮XX提供的證據1、2無異議;原告郭XX、被告詹XX、馮XX對被告XX公司以及XX公司提供的證據1、2無異議,本院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予以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1年4月28日17時55分,何XX無證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郭XX、何XX由平南縣XX往藤縣太平XX方向行駛至211省道20KM+900M處超車,與對向行駛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由被告詹XX駕駛車主為被告馮XX的桂R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何XX、郭XX、何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的交通事故。平南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平公交事認字2011E04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詹XX負次要責任,郭XX、何XX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即被送到平南縣赤馬衞生院搶救,後於當日又被送往平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1年5月8日。原告在平南縣赤馬衞生院用去醫療費137元;在平南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醫療費352.99元、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5494元,以上醫療費共5983.99元,均由詹XX墊付。


另查明,一、桂R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XX公司投保了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內;二、原告與何XX是夫妻關係、與何XX是母子關係;三、原告在庭審中自願放棄請求醫藥費5494元;四、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862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6029.44元給何XX。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的經濟損失是多少。


本院認為,對於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第一、平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平公交事認字2011E04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各方當事人也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採信。何XX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詹XX負次要責任,郭XX、何XX無責任,何XX與被告詹XX按7:3比例分擔事故責任較為適宜;第二、由於桂R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XX公司投保了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內,因此,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已經用完),餘下部分被告詹XX按30%比例承擔的責任由被告XX公司在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第三、原告自願不起訴何XX,視為其放棄對何XX主張權利的行為。對於原告的經濟損失是多少的問題。原告在庭審中自願放棄請求醫藥費5495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許。根據原告提供的疾病證明書、病歷副頁以及住院明細賬目表,確認原告住院的天數為10天。參照2011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定計算,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住院伙食補助費400(40元/天×10天)元、誤工費483.60(48.36元/天×10天)元、護理費483.60(48.36元/天×10天)元。以上損失,被告XX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負擔967.20(483.60元+483.60元)元,被告詹XX該分擔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400元×30%)元,由被告XX公司賠償給原告。被告詹XX多墊付的款項,由其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967.20元給原告郭XX;


二、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120元給原告郭XX;


三、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於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50元(開户行:XXX;受理費賬號:455101XXXX18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仲權



書 記 員  楊XX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