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公司、方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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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賈XX,該公司董事長。

天津XX公司、方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方XX,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修水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妙計,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XX,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方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2017)贛0425民初87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天津XX公司上訴稱,本案應當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上訴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審原告方XX提交的起訴狀所寫明的訴求、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類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涉案工程在江西省永修縣轄區內,故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天津XX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景華

審判員  張 濤

審判員  黃豔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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