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XX公司、季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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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天津XX公司、季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連偉,天津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季XX,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湖北省監利縣人,現住天津市薊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下窩頭鎮侯景劉村村東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啟東市人民中XX。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包XX,男,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天津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季XX、天津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115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3月2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XX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訴訟費2000元、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季XX不具備訴訟主體地位,XX公司與季XX之間無建設施工合同關係,亦不相識,不認可其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也不認可XX公司有轉包的行為,涉案工程XX公司與南通XX公司未進行結算,南通XX公司至今尚欠XX公司300餘萬元工程款;2.一審法院未就季XX自認部分款項予以扣除,亦未對涉案工程量及工程款進行司法鑑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公司與南通XX公司就包括涉案工程在內的施工工程未最終進行結算,故即便存在上述款項亦應當在結算完畢後處理,並且南通XX公司作為承包方,其應當在欠付款項給付XX公司後,XX公司方能與季XX結算。

被上訴人季XX辯稱,其是實際施工人,對XX公司所説的扣除管理費等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XX公司辯稱,關於XX公司提到的主體地位,工程都是其工人負責安裝的事實是清楚的。

被上訴人南通XX公司辯稱,在計算範圍內其承擔所應承擔的責任,但是訴訟費等費用不合理。

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XX公司給付工程款845000元,判令被告XX公司、南通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南通XX公司將其承包的薊州區XX二期部分樓房門窗工程(包括4號樓、5號樓門窗製作安裝工程)分包給了XX公司,合同工程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所有塑鋼窗每平方米310元,並約定5%質保金,南通XX公司已給付XX公司XXX元,對於上述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於涉案4#、5#樓門窗工程具體由誰施工安裝,雙方存在爭議,季XX認為由其施工,XX公司在一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認可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應由XX公司儘快把款支付給XX公司,然後其再向季XX支付工程款,但第二次開庭時,XX公司對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施工材料及人工均由XX公司所提供,季XX給付其欠款就認可其實際施工人身份,不給其欠款就不認可其為實際施工人身份,對XX公司此意見,不予採信,XX公司所做陳述顯然已認可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XX公司認可涉案4#、5#樓門窗工程是由其自己施工,只是讓案外人劉XX對外聯繫過工程,與季XX及XX公司無關,南通XX公司承認在工地見過季XX進行施工,但具體身份不清楚。XX公司雖對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且不認可與XX公司存在分包關係,但其技術員在門窗下料單上予以簽字確認,該門窗下料單由季XX持有,門窗下料單明確載明含有涉案工程4#、5#樓工程,同時結合薊州區XX公司對原告信訪情況的處理意見,一審法院對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予以確認,XX公司承認與XX公司有經濟往來,XX公司在一審法院第一次開庭認可曾給付XX公司税款42000元,故可確認XX公司與XX公司存在分包關係。關於季XX施工工程量及價款,季XX訴請施工面積2726平方米,單價310元/㎡,XX公司統計面積為2723.86平方米,單價為300元/㎡,季XX認可XX公司提交的4#、5#樓工程量2723.86平方米及單價300元/㎡,一審法院對施工面積2723.86平方米及單價300元/㎡予以確認。南通XX公司對季XX未施工的紗窗為1200個,單價為40元/個,計48000元,並提交與第三方天津XX公司簽訂的合同,季XX對紗窗個數無異議,對單價40元/個不予認可,認為應按30元/個計算,但未提交證據,一審法院對季XX未施工紗窗價款按南通XX公司確認的價款予以認定,總計工程款為769158元。對於南通XX公司已給付XX公司的XXX元,因涉案4#、5#樓門窗製作安裝工程只是XX公司從南通XX公司所分包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南通XX公司及XX公司未進行結算,南通XX公司認為尚欠XX公司工程款XXX元,XX公司不予認可,南通XX公司所付XX公司XXX元工程款中有4#、5#樓多少工程款無法確認,XX公司又未給付XX公司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季XX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季XX作為實際施工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XX公司應給付其工程款769158元,扣除質保金5%,為730700.1元。至於XX公司認為原告欠其款項,在本案中並未提出作為抵銷相應工程款的辯駁意見及提出反訴,就XX公司主張季XX欠其材料款等事宜可另行解決。XX公司辯駁意見不能否認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季XX與XX公司存在分包關係。XX公司未給付XX公司工程款,南通XX公司所付XX公司XXX元工程款中亦不能確認涉案工程款的具體數額,雖南通XX公司與XX公司未結算,但南通XX公司認可欠XX公司XXX元(鵬皓認為比此數額多),故XX公司及南通XX公司應在730700.1元範圍內對XX公司應付季XX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季XX作為實際施工人及所施工工程予以確認,工程已交付使用,三被告應給付季XX工程款。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天津X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季XX工程款730700.1元,被告天津XX公司、江蘇XX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駁回原告季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25元,由被告天津XX公司負擔2125元,被告天津XX公司負擔2000元,被告江蘇XX公司負擔2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季XX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認定問題;二、涉案工程款數額的認定問題。

關於爭點一,季XX主張其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且該主張與被上訴人提交的門窗下料單、薊州區XX公司對季XX信訪情況的處理意見等書證以及XX公司、XX公司、南通XX公司的相關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此,XX公司雖持有異議,但是並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推翻。故根據優勢證據規則,一審法院認定季XX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並無不當,其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是適格的,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爭點二,鑑於季XX與XX公司對涉案工程的施工量和單價達成一致意見,XX公司雖不認可上述工程款數額,但是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亦未申請司法鑑定,一審法院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出發,將上述施工量和單價作為確定工程款數額的依據並無不妥。XX公司上訴稱工程款中應扣除管理費、税款,但就其計算標準未能提出證據加以證實,且各方當事人亦未形成一致意見,故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上訴人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上訴人天津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蘇慶鬆

代理審判員  王福羣

代理審判員  李志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劉XX

書 記 員  周X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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