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與上海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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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賈X。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上海市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上海市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原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卜立新,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振,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XX公司、被上訴人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8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2月2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8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張志煜
審判員徐慶
審判員王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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