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生病死亡按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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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工人生病死亡按什麼賠償?

工地工人生病死亡按什麼賠償

1、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二、患病後醫療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關於工人生病死亡的這種狀況,具體按什麼標準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其實,即便工人患的不是職業病,但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個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也要按照工傷待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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