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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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賠償標準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 病人的職業史;
(二)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 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法院會對用人單位因職業病病人受到傷害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進行審理。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招聘可能涉及職業病的崗位應做到入職前體檢、每年體檢、離職體檢。只有保存歷年的體檢資料,才能證明用人單位同勞動者職業病無因果關係,避免承擔職業病賠償。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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