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職業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在生活當中,大家在工作的時候肯定面臨的工作環境都是不一樣的,某些情況下,如果自己的工作環境每天充滿了大量的噪音的話,那麼時間長的話肯定會對職工本人的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有可能會感染噪音職業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噪音職業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噪音職業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噪音職業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聽力的職業病鑑定等級是按照損失的聽力鑑定的。

10級:雙耳聽力損失大於26db,或者一耳大於56db,即為10級(最輕)。

9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8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7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6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5級:雙耳聽力損失≥81 db;

4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二、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三、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係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並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係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 如“ 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係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針對噪音職業病的鑑定級別從四級到十級不等。一般情況下是十級最輕的情況。不過只要是對自己的聽力造成了影響,那麼用人單位其實都應該對勞動者的這種情況進行賠償,噪音職業病鑑定也是屬於司法鑑定當中的一種鑑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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