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追償權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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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追償權糾紛判決書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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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判決書


原告陳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户籍地江蘇省xx號,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凌兆路xx室。

原告高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xx室。

上列兩原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晉xx,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原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孫xx,上海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xx醫院,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號。

法定代表人劉xx,院長。

委託代理人董xx,男,上海市浦東新區xx醫院工作。

委託代理人xx,女,上海市浦東新區xx醫院工作。

原告陳xx、高xx與被告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3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兩位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孫歡成,被告xx醫院的委託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高xx訴稱,原告陳xx系xx的配偶,原告高xx系xx之女。2012年1月16日,xx體感不適至被告處就診。被告雖明知xx有高血壓史、心臟病史等,但在發現xx存在低血壓、畏寒等情形後,既未進行任何心血管相關檢查,也未採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草率診斷為“上感”。2012年1月17日下午在補液過程中,xx突發不適,在通知護士後,護士也未採取措施。隨即,xx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原告認為被告明知xx有高血壓及心臟病史,在其出現心血管病症狀後,未進行有效救治,結果導致xx死亡,被告存在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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