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多長時間定傷殘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工傷認定後多長時間定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並未規定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具體間隔時間,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能力鑑定的辦理時限。實踐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取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前提是勞動者傷情穩定,只有勞動者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才會更準確。如果出現勞動者不能出院的情況,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專家到醫院查看勞動者傷情,以便準確認定傷殘等級。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者工傷認定後,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如病情特殊,可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溝通,採用更靈活的方式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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