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法院多久才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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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法院多久才能開庭
勞動糾紛法院多久才能開庭
1.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採用兩種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3.根據法律規定,開庭後無論當庭下判決書,還是擇日下判決書,都不能超過審限時間的規定。
4.儘管判決書的下達期限,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沒有任何關係。
5.但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極少,絕大多數案件是擇日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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