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之後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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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之後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一、工傷認定之後傷殘鑑定時限是多久?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鑑定多久出結果?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佈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4、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 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名義 製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鑑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所述,員工在單位幹活受傷被評上工傷的,下面還要做進一步的鑑定,傷殘鑑定的目的是明確工傷等級,這個和之後的賠償息息相關。申請傷殘鑑定應該在拿到工傷決定書後一個月,由本人或者單位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帶上相關材料,從申請到拿結果往往要一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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