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賠償後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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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賠償後追償權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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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賠償後追償權應該怎麼進行賠償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構成了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唐某某的親屬同時享有向原告要求工傷賠償和向被告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否向被告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是受害人親屬的權利,與原告無涉。本案原告向受害人唐某某的親屬作出工傷賠償,是其法定的義務。原告履行該義務後,再行向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追償賠償款,無法律依據。而原告認為其享有追償權,主要依據是某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某區人民法院判決書中載明“二審判決載明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機構給付工傷保險機構給付工傷保險賠償款後,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機構給付工傷保險機構給付工傷保險賠償款後,未明確載明可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且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典,而不適用判例法。判例在審判實踐中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依據。所以法院只有依據成文法典的規定,對本案作出具體的判決。某縣人民法院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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