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施工合同糾紛是不是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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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力施工合同糾紛是不是案由?

電力施工合同糾紛是不是案由?

是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序號100,其向上的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一級案由為“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建設工程糾紛案由包括: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這些糾紛發生時都可以由建築工程糾紛向法院提出起訴。

二、電力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我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應首先明確涉訴建設工程的法律性質為“加工物”或“承攬物”而不是不動產,惟其如此,才能在審判進程中適用相關法律規則奠定法律基礎。簽訂施工合同要以國家相關單位的批准和履行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時需要受到國家的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必須要到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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