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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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針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提起上訴的都包含哪些因素?

1、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形式

一般情況下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另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雙方如果就某一個事件出現了糾紛的且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法院的管轄權我國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是以被告方所在地或者是常駐地的法院來執行管轄權,如果當事人對於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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