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徇私舞弊處理工傷糾紛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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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員濫用職權處理工傷糾紛怎麼處罰?
不構成犯罪的,由仲裁委員會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仲裁員濫用職權處理工傷糾紛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可以,可以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發生工傷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3、仲裁解決。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工傷案件中停止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仲裁員必須依法處理工傷糾紛,如果有證據證明仲裁員在處理工傷糾紛的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職員或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勞動仲裁裁決被撤銷後,可以重新申請勞動仲裁,被撤銷的仲裁裁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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