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工資規定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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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醫療期工資規定怎麼規定的?

工傷醫療期工資規定怎麼規定的?

1、工傷職工到指定醫院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本市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勞保醫療及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醫療期。公費醫療期的時間由企業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二、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職工因工傷處於工傷醫療期間內的,工傷醫療期工資由單位來具體落實和發放承擔費用的支付責任,工傷期間工資的領取也屬於職工福利和職工正當法律勞動報酬權益的構成部分,是應當被依法支付的,對於未被支付履行的,職工可以走法律申訴的途徑和手段要求落實。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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