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工資支付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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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醫療期的本身就是很可憐了,而這個時候如果允許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無疑是雪上加霜,很有可能會做出一些比較極端的事情。而在這個時候,為了更好的保護醫療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不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單位還要支付醫療期內的工資。那麼我國關於醫療期工資支付規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醫療期工資支付規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期工資支付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職工醫療期工資應該怎麼支付?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關於具體數額,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

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無論何種計法,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我國關於醫療期工資支付規定是怎樣的吧。其中用人單位向醫療期內的員工支付病假工資的,此時允許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實踐中,其實會根據員工的實際工齡確定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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