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班受傷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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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工地上班受傷獲賠償

    民事判決書

    (2019)渝01民終909號

    四川省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陳X、唐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被上訴人):陳X

    訴訟代理人:高悠月,重慶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唐X

    被告(上訴人):四川省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一審案件基本情況:某建築公司將工程部分勞務分包給沒有承接資質的自然人唐X。2017年6月20日,陳X被唐X招用到工地上做水電工,工資為220元/天。2018年5月19日,在安裝KBG鐵管使用角磨機時,切割鐵管的火花飛濺到陳XX的右眼中。2018年5月21日,陳X到重慶市北碚區大明醫院就診,病歷記載:右眼濺入在?2天。2018年5月22日,陳X到重慶市北碚區大明醫院就診,病歷記載:仍有少許鐵屑未淨,轉上級醫院就診。2018年5月28日,陳XX到重慶新視界眼科醫院就診。2018年5月30日,陳X到陸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右眼角膜鏽環。2018年6月22日,陳X到重慶市第九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右眼角膜雲翳。

    一審爭議焦點:陳X的受傷是否系提供勞務時受傷?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律師代理意見:1、陳X出示的2018年5月21日大明醫院的病歷記載其右眼濺入在?2天,2018年5月22日大明醫院的病歷記載其仍有少許鐵屑未淨,轉上級醫院就診,該證據從時間上看具有連續性,診斷結論上具有一致性,且原告舉示的通話錄音中,被告唐X認可了原告受傷的事實,以上證據足以證明其於2018年5月19日在工地做工眼睛受傷的事實。2、某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唐X,故其對於原告的受傷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一、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唐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陳X各項損失共計70312.02元。

    二審對方上訴觀點:上訴人佳某建築公司主張陳X損害事實並非發生在其為之工作期間。

    二審律師代理意見:2018年6月20日陳X與唐X的微信聊天記錄種,陳X告知唐X受傷情況,並要求一同前往醫院檢查,唐X對陳X的受傷是知情的。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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