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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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亡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嗎?

工亡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嗎?

工亡職工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可以享受到的待遇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或患職業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工只要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就可以享受到該有的待遇,但需要先對當事人進行鑑定,並出具相關的工亡報告,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權利,如果對工傷的事故認定有任何的異議,那麼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這都是有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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