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認定標準2021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工傷傷殘等級認定標準2021規定是什麼?

工傷傷殘等級認定標準2018規定是什麼?傷殘標準的一到十級分別有各自的定級原則,符合定級原則和該等級條款中患病傷殘具體情況的則屬於該等級。由於人體結構非常複雜,可能出現的受傷、殘疾、部件缺失、患病情況非常多,故該標準分類非常詳細,需要專業人士對照病情進行工傷鑑定。以下標準內容僅供參考:

一、《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一)一級

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二)二級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三)三級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並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四)四級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瘻;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五級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痺;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嚥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損傷>10cm2,但<20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並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瘻;

40、食管胸膜瘻;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迴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瘻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徵(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並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六級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痺,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瘻;

38、舌缺損>1/3,但<2/3;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1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瘻;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七)七級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後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後短縮>2cm,但<4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脱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雙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八)八級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後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九級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於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後;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

18、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脱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後;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後。

(十)十級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脱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嚴重程度從器官功能完全喪失到部分功能喪失;從生活不能自理到可以自理。勞動者無需對照該規定對自己的情況進行鑑定,而是應該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鑑定。無論單位是否願意申請,本人和家屬都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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