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程序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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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程序要怎麼做?

所謂工傷,也就是職工在工作中所受到的身體傷害,一般情況下,要得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所受到的身體傷害才能被算作是工傷,再有就是一些職業病的情況,也是能算作是工傷的。有時候,第一次工傷鑑定的情況可能不如人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重新進行工傷認定了,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了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程序的有關情況。

一、工傷再次鑑定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程序如上所述。

申請的鑑定流程跟第一次一樣,只是鑑定的機構會是上一級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的時間會拖相當長一段時間,你去申請了要開始鑑定了鑑定單位會通知你的,這個你不需要太擔心。

當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工傷後,如果發現傷害影響了勞動能力,應當儘快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因為工傷認定是有時限的,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限,是申請不了工傷了的。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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