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出工傷認定的原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重新做出工傷認定的原因是什麼

所謂的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無外乎於就是當地的社保機構,對於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又進行了第二次的認定。工傷認定的結論書不是像有的人所想的那樣,社保機構第一次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就代表着最終的效力。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法律常識就是,重新做出工傷認定的原因是什麼?

一、重新做出工傷認定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結論即行政複議程序前置,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故只能是維持或撤銷工傷認定結論。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那麼我們可以知道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應當兩種程序可以隨便選擇,而不必須經複議前置程序。

二、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救濟

(一)行政複議:

(1)申請人——

①用人單位;

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

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①複議申請書。

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 對行政複議不服。

③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用人單位和員工在拿到社保機構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書以後,其中一方對工傷認定的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都能夠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並且也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社保機構就會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結論書,第二次作出的工傷認定的結論為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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