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重新工傷鑑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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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重新工傷鑑定怎麼辦?

在發生工傷進行鑑定後,可能出現公司或勞動者其中一方或兩方對鑑定結果存在異議的情況。這時就需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公司提出重新工傷鑑定怎麼辦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法定期限內,是可以提出重新工傷鑑定的。

一、工傷再次鑑定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申請所需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以上就是公司提出重新工傷鑑定怎麼辦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公司在法定時效內時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工傷鑑定的,但需要帶好相關材料,清楚重新鑑定程序,以免發生錯誤。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查看下述延伸閲讀內容,在相似文件中尋求相關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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