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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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工傷的認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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