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多久才不算工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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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下班多久才不算工傷範圍內?

員工下班多久才不算工傷範圍內?

員工下班超過在路途上的時間才不算工傷範圍內,從我國有關上下班途中法律規範的演變看,原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也非常明確具體,如必須是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職工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由道路交通機動車造成的事故。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所變化,適用條件變得較為寬鬆和原則。一是並不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只要實質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沒有明確要求是必經線路;三是從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改為機動車事故;四是取消了發生的事故必須是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要求。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規定,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既變得嚴格又有所放鬆。一方面恢復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而縮小了上下班事故認定工傷的範圍;另一方面將“機動車事故”規定修改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又擴大了上下班事故認定工傷的範圍。

同時,在我國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也制定了適用上下班事故的具體規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認定職工工傷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職工在合理時間段內的遲到、早退途中,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須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參照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理解為既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也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的傷害;既包括髮生在城市道路的傷害,也包括髮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區域內的傷害。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不考慮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情況,但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上述我國關於上下班事故的規定看,它的內容是極其豐富的,為此也需要更加複雜的法律適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我國關於上下班事故的工傷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二是職工因何受到傷害;三是職工承擔責任的狀況。這些都需要法律解釋中的文義解釋、社會學解釋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補等法律適用方法予以解決。

二、上下班途中

關於“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實踐中,可謂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屢屢對此問題作出批覆答覆,以明確其適用。但從總體上看,效果並不理想。

“上下班途中”雖然規定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但不屬於我們所説的“專業術語”,而是日常用語而已。這一特徵要求我們必須以普通人的觀念對待它。從“上下班途中”用語來看,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可以參照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它包括以下四方面。

日常生活當中,員工如果不在上班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一些意外性的傷害的話,認定成為工傷的經歷是非常小的,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因為交通事故非本人意願所導致的傷害也能夠成功的認定,所以下班多久是一個空間方面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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