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崗位發生疾病的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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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崗位發生疾病的算不算工傷?

職工崗位發生疾病的算不算工傷

職工崗位發生疾病的不一定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

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於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

1、在發病前一段時間內,產量超過平常數量,連續超正常工作負荷工作;

2、由於工作需要,加班加點,連續超時工作;

3、身體有病,醫生開有休息假條,但領導佈置有緊急任務,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發生疾病以後如果搶救過來了實際也不能按照工傷處理的,除非能證明員工突發疾病跟用人單位安排的超負荷的工作有直接的關係,這樣的話,即便沒有導致職工死亡,這種突發性的疾病也有可能會按照工傷處理,所以職工應該根據當時的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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