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職業禁忌症不屬於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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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噪聲職業禁忌症不屬於工傷嗎
單純的噪聲職業禁忌症不能判斷是不是工傷,需要看所造成的噪聲職業禁忌症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所具備的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勞動者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收集工傷傷害證明,對自身的實際傷害進行工傷鑑定。我國的勞動部門指定相應的醫療鑑定部門,對勞動者的傷害進行鑑定,出具勞動傷殘鑑定報告,按照這類報告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