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急診病歷工傷認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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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急診病歷工傷認定怎麼辦?

根據工傷認定機構的認定規定,病歷是工傷認定所必須要準備的材料,為了認定請求被認定機構受理,申請者在提出申請時,需要準備病歷、工傷認定申請書等材料,那麼,若該申請者不慎將病歷弄丟,導致沒有急診病歷工傷認定怎麼辦?

一、沒有急診病歷工傷認定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中三個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要件。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入院時都有相關病歷而並不一定有病情診斷證明。故實際操作中,我們在收取申請認定工傷材料時,並不一定非得要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根據人社部《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只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比如病歷),能夠説明問題同樣可以的。

二、工傷申報流程

1、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5、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鑑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可以讓醫院提供病例亦可,但是一般情況下,若沒有病歷認定請求是不能被受理的,自此,只要在認定時效範圍內,該職員都不能通過司法程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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