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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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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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可以申請工傷的認定,工傷認定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超過時效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劉某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該案中的工傷認定申請人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其特殊的情況和原因,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受理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



    3、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4、儘管《條例》中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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