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半年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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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半年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我們知道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損害的話,此時往往都是由用人單位來申請進行工傷認定,而此時就有一定的時效限制,法律中規定一般是從事故發生之後的1個月就必須要提出申請才行,那要是過了半年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可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二、過了半年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為不清楚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常常錯過了最佳的時期,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申請認定工傷,用人單位申請應在1個月內,個人申請最長時限為1年。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太原市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因行業類別不同,共有三個標準,由單位負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規定時限內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

雖然法律中規定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一個月,但對於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則此時的認定時效則為事故發生之後的1年,也就是説過了半年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也是可以的,此時還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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