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 學生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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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學生是否可以申請

學生放暑假期間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兼職現在已經是十分常見的事情了,一般只要學生達到了國家規定的,不是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就可以僱傭。但是,像工傷這樣的事情那是不挑對象的,無法預知,有時可能正好學生就上班的時候不小心受傷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 學生是否可以申請?

一、工傷認定 學生是否可以申請?

不可以,所謂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是專門為了企事業職工設立的國家保險。你是學生,和工傷不搭界。

二、實習生實習期間不認定為工傷的具體原因:

1、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及勞動就業保障範圍都作了明確規定,而依據該條規定,在校生並不符合“勞動者”定義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只是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並不會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算作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2、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於1996年10月1日頒佈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髮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隨着《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並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定。

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説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由於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地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三、實習生實習期間受傷了怎麼辦?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學生實習,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不屬於公司的職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實習期間,由該公司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該公司是實際受益人,兩者之間形成僱傭關係,該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實習生的實習安全,因此實習生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

如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是不可以申請做工傷認定的。因為我國的工傷認定是有明確的認定主體的。主要是對於企業在職員工設立的,因此學生根本就不符合工傷認定的主體,還有就是,像學生遇到工傷的話,不會按照工傷糾紛處理,只能按照民事糾紛處理,自然也不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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