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出門死亡算不算工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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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出門死亡算不算工傷死亡

上班出門死亡算不算工傷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此,該人如果在上班期間是因工外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如果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是私自外出,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並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三)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五)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國家對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在實施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過程中傷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處於神志不清狀態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自殘、自殺或者在用人單位明令禁止並且明顯警示的情況下,超越本崗位職責擅自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動用危險器具等導致傷亡的。國家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傷發生之後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單位不可能隨隨便便就給賠償,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於其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當儘快在死亡或者是事發的一年之內到鑑定機構申請工傷鑑定,否則就很難申請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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