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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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行政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工傷認定司法解釋的內容是:工傷認定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勞動部門對其情況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行為,一共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和不視同工傷。一般做完工傷認定後還要做傷殘鑑定確定等級,每個等級有對應的賠償金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5、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4、5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我國對於行政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是比較全面的。可以説,司法解釋是對原法律的一種補充和具體的解讀,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如果有模糊不清的地方都是可以在司法解釋中找到相對應的解決辦法,這已經超過了補充的本身,已經達到了可以對我國的法律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查缺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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