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不能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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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不能超過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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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期限不能超過多少天


法律並未對工傷職工傷殘鑑定設置時效限制。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鑑定。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後,屬於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鑑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後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鑑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穩定、工傷認定之後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對於超過上述期限申請鑑定並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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